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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財政稅金字第1033249400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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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一、 為規範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以下簡稱本所)員工
質借業務提成獎金(以下簡稱本獎金)之支給,以激勵本所員工士氣,提升質借
服務品質及經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編制內之職員、工友及經本府核准有案之約僱人員,並
實際於本所服務者。


三、 本獎金來源及支給原則如下:
(一) 本獎金來源:於本所實際營業淨利總額提列,年度決算盈餘達法定盈餘
者,提撥本獎金適用對象1個月俸(薪)給總額;年度決算盈餘超過法定盈餘達5%
以上者,最高得再提撥0.5個月俸(薪)給總額。
(二) 支給原則:依個別員工工作內容及承擔風險程度支給獎金,最多不得超過
其二個月俸(薪)給總額,再按其實際在職日數之比例一次核發。
(三) 當年度決算為虧損時,暫停提列支給,至虧損彌補完成後,恢復提列支
給。


四、 本獎金支給標準及減、停發規定,由財政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