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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就讀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高字第101309361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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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就讀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施要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就讀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
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由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聯合
申請入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依據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簡章辦理,分別
報高雄市政府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且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惟須
與一般生申請入學作業區隔分明。


三、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生在校學習領域平均成績60 分以上,應屆畢(結)業生採計前五學期、
非應屆畢(結)業生採計六學期或具同等學力者。但申請私立學校者,成績不
設限。
(二)符合下列甲、乙、丙三類之一者:
甲類: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含科展)成績優異或領有技術士證類:
1.參加國際各職類技能競賽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獲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者。
2.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
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台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台灣科學教
育館推薦者。
4.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5.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乙類:技藝技能比賽(含科展,不含成果展)優勝類:
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科學展覽、自
然與生活科技競賽及創造力競賽,獲優勝名次者。
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類:
技藝教育學程職群成績達該班PR 值七十以上者。
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優身份申請甄審入學時,以升學相關職業類科就
讀為限。
具有申請甄審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准予保留資格至
本學年度者,得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甄審入學,惟其在校成績以六學期計
算。
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及國際性特殊技
藝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
甄審入學,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但申請保留以一
次為限。


四、具備本要點三所列資格學生依其技藝技能優良類別,參照高中職校相關
類科對照表,分別選填申請甄審學校類科志願,分發相關職業類科就讀,各
類科如有縣市別、身體狀況或其他入學資格限制者,應明訂於簡章並依照其
規定辦理。


五、申請甄審入學成績得採計技藝技能積分、國中前五學期(非應屆畢、結
業生為六學期)在校成績(同等學力成績採計標準由委員會訂之),成績採計
方式、辦理時間及放榜等相關事宜由申請入學委員會研訂,並須明載於招生
簡章;錄取名額公立學校每班內含兩名於核定之招生名額,私立學校每班外
加兩名。


六、參加申請甄審入學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關獎狀、證件、證
書之影印本及國中前五學期(非應屆畢、結業生為六學期)在校成績證明(同
等學力成績採計標準由委員會訂之),依申請甄審簡章規定之時間、地點辦理
報名及報到等相關手續。


七、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請保留參加申請甄審之資格者,必須於報名前由原畢
業學校以書面敘明原因(如在學者或患有重病或不可抗拒之特殊情形者),
並檢具有關證明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方可辦理保留,保留次數以
一次為限。


八、經錄取學生向各錄取學校報到後,不得再參加當年度高雄區其它入學管
道,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九、凡申請甄審入學之學生,各校應加強入學後之輔導,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配合其需求實施補救教學,其範圍以一般科目及非實習科目之專業科目
為原則。
(二)實施補救教學所需經費得由學校自籌或向學生酌收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核
銷,低收入戶或家境困難之學生得免收。
(三)為加強技藝技能成績優良學生入學後之輔導,各接受申請甄審入學學生
之學校得另訂要點辦理之。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
保送入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