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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教育訪問參考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9236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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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教育訪問參考須知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教育訪問參考須知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國際育,對於本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海外教育訪問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目標:
(一)增進國際交流經驗,培養恢弘國際視野。
(二)提昇外語溝通能力,拓展文化體驗面向。
(三)厚植競爭合作能力,造就優質世界公民。


三、實施原則:
(一)擴大交流區域原則:訪問區域應避免偏頗強勢國度,宜先與和自己較
有切身關係或影響力的國家交流,再逐漸擴大至其他區域。
(二)雙方直接接洽原則:接洽訪問事宜宜採校對校專人直接對口接洽的方
式,避免商業機構代辦,以確保學生權益。
(三)最大學習機會原則:訪問活動應以學生最大學習機會為規劃原則。
(四)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教育訪問活動應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兼顧
雙方文化之尊重與包容,權利義務條件應求對等,友好關係方能永續發展。


四、實施程序:
出國教育訪問應依訪問前、訪問期間、訪問後三階段的實施程序:
(一)訪問前:
1.由學校主辦國際交流之行政單位指派專人與訪問學校對口。
2.擬定出國教育訪問活動計畫書。
3.依照行政程序於出訪前1 個月報局核備。
4.依規定辦理旅行事務承辦業者招標事宜。
(二)訪問期間:
確保學生於活動進行中之各項安全,並確實掌握活動內容依計畫進行。
(三)訪問後:
編撰成果報告報局備查。


五、辦理海外教育訪問活動之有功人員,其敘獎事宜依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及
幼稚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