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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095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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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協助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高中職
校際學生社團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校際學生社團活動,指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校三分之一以上學校
數所辦理之跨校學生社團活動。


三、 辦理校際學生社團活動,應由主辦學校召集協辦學校共同規劃活動內容,
研訂活動實施計畫,陳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活動實施計畫,應包括人員保險、場地設施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措施之
規劃。


四、 校際學生社團活動之經費,應由學校自行籌措,必要時得報請教育局補助
之。


五、校際學生社團活動不得收取入場費。


六、學校教職員工於非上班日實際參與校際學生社團活動,得依相關規定於
六個月內補假。


七、教育局得對學校參與校際學生社團活動之有功人員依相關規定覈實敘
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