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國民教育發展及基於教育
機會均等之精神,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高雄市各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尊重國民中小學學生自
由申請登記入學之意願,以求公平均等之錄取機會。
三、各校辦理招生作業時,應成立「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訂定招生簡章及辦理招生工作,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招生簡章報請本
局核定。
四、凡國小及齡學童或國小畢業生均得依其意願,不分學區分別向私立國
小或國中申請登記入學。
五、各校不得以智力測驗、學業成就測驗或其他方式等作為登記之依據,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六、各校公開登記日期、抽籤日期及新生報到日期均由本局統一訂定公布。
七、各校招生採自由公開登記方式辦理,若未超過核定名額,則全額錄取
;若登記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各校得抽取若
干備取名額,若有未報到缺額則依序遞補。
八、各校辦理公開抽籤作業流程應上網公告並函知本局派員督導;抽籤當
日應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本局督導人員列席。抽籤錄取名
冊,當日即由本局督導人員帶回,以備查考。各校錄取名冊應公告於
學校門首及網站。
九、各校錄取尚有餘額或新生報到不足額時,各校「招生委員會」得自行
審核學生資格至額滿為止。
十、各校經本局核准設立特殊班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各校辦理招生作業,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列入輔導且飭請
改善,未依限完成改善者,則依私立學校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