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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179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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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注意事項
辦法: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注意事項
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八條
之二及教育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八九)國字第八九○九○七五二號
函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應基於學生學習之需要,教學效果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本著
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教科圖書選用有關事宜。


三、各校應採用教育部審定合格,具有效期限內執照之教科圖書。


四、各校教科圖書選用時,應以學科(領域)教學研究會為單位組成「各學
科(領域)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邀集下列人員
共同研商決定:
(一)教學組長及設備組長。
(二)該科(領域)教學研究會召集人。
(三)任教該科(領域)全體教師。
(四)家長會推派之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教務主任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時,由校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參與。


五、曾參與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人員,不得擔任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成員。
但教育部所聘之教科圖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六、各校選用教科圖書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事先公布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由各該科(領域)任課教師或對該科(領域)教材、教法有深入研究
之教師,蒐集數種版本教科圖書及有關資料詳加考量後,將評審表及有關資
料薦送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
(三)各校可視實際需要,邀請教科圖書出版業者、編輯者辦理說明會,必
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該科(領域)研習中心參與。
(四)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蒐集有關人員所薦送之教科圖書審查表及有關資
料,擇期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決定版本。
(五)教科圖書選用過程應做成紀錄陳送校長核閱,並公布研商結果。


七、各校所訂之教科圖書評審表應明列紙張、印刷、篇幅、適用性、連貫性
及價格等評審項目。


八、國民中學同一年級同一學科(領域)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一種版本為原
則。
國民小學每一科目於同一年級內以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圖書,並最少使用一
個年段或一學習領域階段為原則。
若使用未滿一個年段或一學習領域階段,而有意更換教科圖書者,需至少使
用一年後,召開該科(領域)「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確實檢討,並明列無
法繼續使用之理由列入紀錄備查。


九、同一學年內以辦理一次選用作業為原則,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完
成。惟所選用版本於第二學期未獲審定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各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作業,得委託他校或聯合數校辦理。惟訪價時應
有家長代表參與。


十一、教科圖書由家長自備自購為原則。各校不可強迫學生購置。
辦理教科圖書採購由各校或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惟以學校名義辦理者應適
用政府採購法,以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時,宜比照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


十二、各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時,應以不收受教具為原則。如經各學科(領
域)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審議確屬必要者,應列入財物登記管理。


十三、各校於教科圖書採購時,不得對出版業者要求、期約、收受餽贈、收
取回扣或其他不當交易,亦不得要求出版業者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四、為使教科圖書採購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並期作業過程完整流暢,各校
應依「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流程圖」(如附件)辦
理。


十五、各校與出版業者簽訂教科圖書採購合約時,應將點字及大字體課本需
求納入,並明定所需點字或大字體教材,應比照普通印刷課本,於開學時及
時供應視障學生使用,以保障其權益。
各校於採購合約中應明定,各審定本出版業者應負責提供點字或大字體教科
圖書及經費分擔方式,其書價標準以國立編譯館招標印製之價格為準。


十六、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須知,並經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