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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163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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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區域均衡發展、學校規模適
  當、教育資源妥善分配,實施國民中小學學生人數總量管制,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市學校類型之認定,由本局評估學校新生人數、校舍空間、設備及當
  地社區發展,並以國中每生使用校地面積一七‧七七平方公尺、國小每
  生使用校地面積一○‧六七平方公尺為度,按各校現有面積計算各校學  
  生人數標準總量,並區分為總量管制學校、未總量管制學校及空間充裕
  學校:
  (一)總量管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近五年之新生人數有增加趨勢,並超過現有校舍數量及班級規模
     者。
    2、學校班級數超過九十班。
  (二)未總量管制學校:近五年之新生人數穩定,且未超過現有校舍數量
    及班級規模者。
  (三)空間充裕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校舍數量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
    2、由本局專案小組會勘認定。
三、總量管制學校之班級數採逐年遞減為原則,視情況每學年度新生減一至
  二班。
四、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各該教育
  階段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以學區就近入學為
  前提,優先入學。
五、總量管制學校新生入學順序如下:
  (一)學生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總量管制學校學區
    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下列順位分發入學;申請人數超過
    錄取人數時,於該順位依設籍先後錄取之:
    1、在學區連續設籍滿6 年以上者。
    2、學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
     狀證明。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房屋租賃契約或水費、電費收據。
  (二)依前款規定分發後,總量管制學校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
    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
 
      學生設籍學區內之區公所列冊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或父母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入學。
 


六、總量管制學校應將審查結果公告,如有疑義由學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
  監護人,得於一週內提具足資證明文件接受複審。總量管制學校完成分
  發作業,應一併公布分發名單及遞補名單。


七、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人員、教
  師、家長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八、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提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
  員會」審議。


九、總量管制學校對無法受理入學之新生,應事先告知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
  護人,由原校協調分發到鄰近未總量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改
  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十、學區調整時,總量管制學校之學區不得增列共同學區。


十一、凡設籍本市之學生均可申請就讀空間充裕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