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及支用要點及部分規定
- 辦法:
- 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及支用要點及部分規定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
點之規定編列及支用各項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指各機關辦理工程及土地補償所需之
各項管理費用及工作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按工作計畫中各該分項工程之金額,依第四點標
準計算提列。
前項提列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除特種基金外,得統籌支用於同一工作計
畫中之其他分項工程。
四、編列工程管理費之分級累計標準如附表。
五、工程涵蓋交通號誌、標線、路燈、植栽等不同專業領域需委託其他機關
代辦者,應於編列預算時專項編列委託代辦費用,並依第四點所定之標準編
列工程管理費。
六、工程預算內列有土地購置費、規劃費及補償費者,不計列工程管理費。
但得於土地購置費 (不含公告現值加成補償部分)及補償費千分之五範圍內編
列工作費。
七、各機關經衡酌辦理工程之人力負荷不足、技術經驗不純熟、政策急迫
性、緊急搶修或艱難工程等而須委外辦理規劃、設計、監造、測量、調查
者,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按其委託技術服務
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覈實計算所需委外費用,
於年度編製概算奉本府審查核定後,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專項預算辦理,並
依本府相關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有前項委託辦理之情形而未編列委託服務費預算者,得於工程管理費項下支
應,其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比照第四點自辦規劃、設計及監造工程案件之標準
為之。
八、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所需國內外差旅、趕工加班、誤餐、特殊環境施工加給
及因公傷亡之醫療與慰問等費用。
(二)搭蓋工棚費用、用地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之租金。
(三)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委託專業或學術機構(人員)、僱用臨時
測工、技工、工友等人事費用與借調工作人員之交通費及僱用臨時機具所需
之費用。
(四)工作所需之文具、水電、印刷、攝影、郵電及雜支等費用。
(五)工程圖說、公告、鑑定、檢驗、審查、府外專家學者出席費、府
外專家學者鐘點費、審查人員差旅費及執照登記與規費等費用。
(六)工程車輛之修護、油脂、稅捐及租用等費用。
(七)工程用之模型、圖書、儀器、設備及維護搬運等費用。
(八)工程、用地取得之各項開辦費用及其推動之協調、宣導聯誼、民
俗與敦親睦鄰等費用。
(九)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依規定發給員工工程效率獎金及實際辦理工程業務績優人員之慰
勞費用與評選獎勵金。
(十一)因工程、規劃案所需之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
訴、履約調解及仲裁等費用。
(十二)工程技術、開發策略學術研討、論壇、訓練、交流、參與各項
競賽費用及專家學者之出席費與交通費。
(十三)因取得工程所需用地之各項地籍整理及管理費用。
(十四)其他經本府核准與工程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國外差旅費、特殊環境施工加給、第三款聘用臨時測工、技
工、工友及第八款敦親睦鄰等,應專案報本府核准後始得支用。
九、本要點之規定,於委託可行性研究、規劃或設計案之作業費編列及支
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