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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高字第104315938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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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裁罰基準
辦法: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裁罰基準
一、為處理本市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之裁罰基準如附表。但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以該罰則之最高罰鍰
裁罰之。


三、本局為辦理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得聘請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審
議小組審議之。


四、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
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