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廿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合法老舊建築物坐落基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該建築物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依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載明之基地面積認定之。
二、提出其他合法房屋證明者,如合法房屋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已記載一樓主建物(含騎樓)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除需檢附測量技師測量之房屋面積試算圖表外,應一併檢附航照圖、地形圖或其他足資認定建築物興建年代及面積之文件,作為認定一樓主建物及騎樓面積之依據。
三、前開提出其他合法房屋證明者,其「基地面積」以合法建築物一樓主建物面積及騎樓面積加總後除以該合法建築物所座落分區之建蔽率計算,並以該筆宗地面積為上限。前開建蔽率於住宅區以十分之六、商業區以十分之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