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政府環境教育成效獎勵要點
- 辦法:
- 高雄市政府環境教育成效獎勵要點
一、為獎勵本市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之市民、機關(構)、事業、學校、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並期勉持續推動環境教育,特設高
雄市環境教育獎,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以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經本府初審
績優之參選者為限。
四、本要點獎勵方式區分為特優獎及優等獎,其名額如下,並依附表獎勵
之:
(一)特優獎:每個獎勵項目一名,共計六名。
(二)優等獎:每個獎勵項目五名,共計三十名。
前項獎勵如經評審結果無適當對象,獎勵名額得減少或從缺。
五、主管機關得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推薦每一獎勵項目獲頒特優獎者參
加國家環境教育獎審。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評審作業及獎勵所需經費,由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
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
七、參選者依第四點獲得獎勵後,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八、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應追繳
其獎項及獎金:
(一)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事。
(三)獲獎後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