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辦理採購機密保護作業要點
- 辦法:
-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辦理採購機密保護作業要點
一、為建立本所採購機密保護制度,依公正、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
能,確保採購品質,維護機關公平競爭採購環境與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所辦理採購案件,依規定應予保密而涉有機密文書之簽(會)辦者,
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有關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三、本所辦理採購案件應嚴守下列具體機密保密措施:
(一)招標文件之保密:
1、招標文件包含公告前之投標須知與契約草案、開標前需求單位簽報之採購
需求、預估採購預算金額、採購標的規格、廠商資格及規劃、設計預算書、
圖之編製與審核等各項相關資料與資訊。
2、招標文件內容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其內容可於公告前公開,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
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使廠商得藉此獲得招標之資料。
(二)底價之保密:
1、採購案件之底價為機密公文,需求或採購單位承辦人員簽報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底價時,應使用底價封套,連同預估底價及其分析資料,裝入封
套,依密件公文處理程序親自持送會核,避免底價外洩。
2、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時,應依個案情形覈實核定,避免以固定成數
(%)折扣減核,防止承辦人員或廠商猜估。
3、底價核定後,應再次確認金額無誤,且用印欄位處及修改處皆已核章後,
再行密封核章,交由專人專責保管,並嚴守保密規定。
4、辦理採購案件,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開標主持人及監標人員於開標
前,應檢視底價密封無誤後,始得進行開標。
5、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流標時,亦同。開標結果為保留決標或
廢標,底價應不予公開,開標主持人應將底價放回底價封套密封,並於封緘
處加蓋騎縫章,避免底價外洩。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底價應予公開。
6、採購案件進行比、減價時,開標主持人、監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應注
意保密措施,不得使廠商有機會窺視或將底價技術性洩漏給廠商,並嚴禁臆
測核定底價金額或向廠商暗示減價金額,避免產生不必要困擾及爭議。
(三)本所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及家數等其
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四)辦理評選(審)之保密:
1、製作評選(審)委員圈選名冊,需求或採購單位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系統依照機關之需求條件,自動產生相對領
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參考,俾利核定圈選,以確實杜
絕臆測。
2、評選(審)委員建議名單屬機密公文,需求或採購單位簽報評選(審)委
員建議名單時,應依密件公文處理程序,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
專用封套內,由承辦人親自持送會核。
3、經核定後評選(審)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審)
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4、評選(審)委員及參評廠商之通知,由專人專責辦理,除落實保密措施
外,採分繕寄送或專人專送等方式處理。
5、通知評選(審)委員出席評選(審)會議時,聘函應以密件處理,對各委
員分繕發文,勿於正本欄內提及評選委員姓名、所屬機關(學校)或委員人
數等應保密事項。
6、機關人員及評選(審)委員對廠商投標文件應予保密。機關將廠商投標文
件於評選(審)前函送評選(審)委員審閱,公文應註明為密件,且對各委
員分繕發文,並載明評選(審)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
資訊,應予以保密,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或挪作他
用,評選(審)後,亦同。
7、發函予各評選(審)委員時,應於聘函內載明評選(審)委員應保密之義
務與事項,並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修正發布之「採購評選委員會
委員須知」供各委員知悉。
8、辦理評選時,需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9、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
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但評選(審)委員會之會議記
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
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10、機關人員應禁止廠商探詢任何有關委員、投標情形等秘密事項,如有廠
商蓄意探詢,應明確告知其相關法律責任。
三、機關各級承辦、主管人員辦理各項採購時,應恪守保密事宜,並確實依
照政府採購法規及其他相關保密法令規章處理,以免觸犯公務員服務法、中
華民國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四、需求或採購單位主管應確實監督相關作業流程,發現洩密事件發生時,
應依據相關法令採行因應措施並通報政風室,以防事端擴大。
五、開標時發現有相關人員洩密、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等重大嫌疑者,除主
持人當場宣布不予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立即通報政風
室。
六、政風室秉持業務職掌,監督相關作業運作,實施員工保密宣導工作,並
查察有關洩密或勾串圍標資訊,隨時陳報首長核處。
七、本要點經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