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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轄山地原住民區預算收支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公預字第10430546600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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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所轄山地原住民區預算收支考核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所轄山地原住民區預算收支考核要點
一、為規範本府對所轄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民區)預算收支之考核,
以提升預算編製及執行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原民區預算收支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以書面或實地查
核方式辦理;其考核範圍如下:
(一) 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二) 其他年度預算收支事項。


三、原民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 年度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情形。
(二) 追加預算之辦理、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是否依中
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相關規定編列。
(三) 補助收入是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編列。
(四) 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是否如數編列與執行;對於以前年度積欠
款清償情形。
(五) 預算共同性費用是否依基準編列。
(六) 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保留比率。
(七) 臨時人員及業務助理之增減情形。


四、原民區其他年度預算收支事項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 原民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對區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2. 建議事項應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3. 應定期將區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函送主計處,並於網站中公布。
(二) 區公所依職權或依區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
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補(捐)助經費,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
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並不得贊助個人舉辦之活
動,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2. 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3.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
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中央法規或本市自治法規規定接受各區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
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 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
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
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 配合中央政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補(捐)助計畫所補(捐)助之民
間團體。
4. 區公所應定期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及累積補
(捐)助金額等辦理情形函送主計處,並於區公所網站中公布。
(三) 區公所對本府及審計機關所提意見處理情形。


五、主計處應將原民區預算收支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提前通知各區公所;
區公所應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六、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各區公所補助款時,應參考其本考核
之結果。


七、區公所得依本考核之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