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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甲、乙種工業區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2289500號 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甲、乙種工業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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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甲、乙種工業區有關「醫院、療養院、診所、護理機構」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兒童課後照護服務中心、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二項目備註欄規定「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所指「該工業區」範圍係以都市計畫書圖所載為準,該工業區如有編號者,以同一編號為其範圍;如無編號者,則以完整街廓(或土地使用分區界線)為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