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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寮區公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大區秘字第10431240800號 函
法規體系: 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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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大寮區公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大寮區公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作業要點 
一、為有效管理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之資料安全,防止電腦資訊硬碟資料外
流,特訂定「高雄市大寮區公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作業要點(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
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公務機密或個人權益有關
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三、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申請報廢並應清空硬碟
資料,避免資料外洩。


四、辦理資訊設備報廢時,財產保管人應擬具簽陳會財產管理人員,依財產
報廢程序辦理,並由本所資訊管理人員協助確認設備是否堪用。


五、為加強資訊安全避免公務資料外洩,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
變賣,其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變賣經簽准同意並完成財產報廢程序
後,應由財產保管人將報廢資訊設備連同「電腦資料清除確認單」送交財產
管理人將該硬碟拔除後加以物理性破壞(例如以鐵鎚敲擊使其變形、鑽孔破
壞)或使用軟體File Shredder(電腦資料清除軟體)清除資料進行硬碟銷毀作
業,再移交資訊管理人員進行實際勘驗確認。
(二)資訊管理人員於勘驗後,通知保管人取回已完成勘驗程序的資訊設備,
以續完成財產報廢程序。


六、已完成報廢程序且資料清除之資訊設備,送交財產管理人員統一妥善保
管,俾利日後一併辦理變賣程序。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