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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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發字第11030001500號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修正2高雄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第八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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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說 明:
高雄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辦 法:
高雄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一、 本府為促進市政發展及提升市政品質,遴聘學者專家、賢達人士或社會
仕紳擔任本府市政顧問,以廣納市政建言並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 市長得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市政顧問:
(一)在學術或專業領域堪任市政專業諮詢之學者專家。
(二)曾服公職或曾任民意代表而熟悉市政。
(三)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主管職務,且能提供具體市政建言。
(四)曾任或現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並關心市政。
(五)其他熱心市政工作、從事社會公益或對市政有貢獻,並堪任市政諮
詢。
四、 市政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市政顧問會議,提出市政建言。
(二)接受本府各機關諮詢,提供市政諮詢意見。
五、 市政顧問會議視市政需要由主管機關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本府相關機
關派員列席。必要時,得以實地參訪方式進行。
六、 本府各機關得就重大市政議題,邀請相關市政顧問進行諮詢或討論。
七、 市政顧問為榮譽職,任期與市長任期一致,期滿得續聘之。
八、市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 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 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四) 擔任政府機關專任有給之職務。但擔任其所屬之工會或其分
會之理監事者,不在此限。
(五) 藉市政顧問之名義為請託關說,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
益。
(六) 有損害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九、 市政顧問為無給職。
十、 市政顧問之聘(解)任函發事宜,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市政顧問聘(解)任簽辦、聘書製作及發放由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