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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交運監字第104351374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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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持續投入
服務及提供優質運輸服務,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
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與本局簽訂無障礙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
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二) 駕駛人領有本市有效執業登記證。
(三) 駕駛人領有有效駕駛執照。
(四) 駕駛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規定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
證書者。


三、 駕駛人於當年度本局通知日起至十月底前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資格者,
得向本局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 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 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三) 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開罰
單者。
(四) 每月電子票證交易紀錄乘載身心障礙者達十五趟次以上者,其前述趟次
得定期檢討。


四、 申請營運獎勵金方式及金額如下:
(一) 駕駛人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具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
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附件格式之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當
年度營運獎勵金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駕駛人每月符合第三點規定,可獲得新臺幣一千元營運獎勵金,當年度
營運獎勵金最高可獲得新臺幣一萬元。
(三) 營運獎勵金每一駕駛人累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五、 本局受理申請後,得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條件。


六、 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 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二) 申請文件資料有偽造或變造之情形。
(三) 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規
定之情形。
經查獲資料偽造或變造、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者,
由本局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七、 本要點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局逐年向交通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