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運用本市各行政區之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以適時改善
區里公共設施及執行防疫、病媒蟲害防治與公共環境衛生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及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
三、執行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二十日內,通知轄內各里依本要點填具申請
表,申請動支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
四、執行機關受理前點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議。
五、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里活動中心所在建物之修繕及購置設備。
(二)區里廣播系統之建置與維護。
(三)六公尺以下巷道之修繕。
(四)防疫、病媒蟲害防治及公共環境衛生工作之執行,及宣導或觀摩
活動。
六、經費支用內容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執行機關得定期將轄內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申請額度及執行情
形通告各里。
八、主管機關得不定期邀集執行機關召開執行成效檢討會議。
九、執行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製作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
執行情形一覽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