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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服務員工作調整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交停管字第11032678400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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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局停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業務發展,激勵服務員士氣,提升工作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
依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年度所編列預算員額內依法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員),包括路邊服務員、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服務員、立體停車場場長、拖吊場服務員、拖吊場場長、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務員。
定期契約服務員及委外人力不適用本原則。
三、 調整時機:

因業務需要、工作表現、組織架構變更、職位出缺或人員異動等因素辦理調整。
四、 調整對象及原則:
(一) 路邊服務員:
1. 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並視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得擇優調整為內勤服務員。
2. 工作表現良好,電腦操作(word及excel)尚可且具意願者,並視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得擇優調整為立體停車場服務員、拖吊場服務員、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
3. 領有職業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得調整為拖吊場服務員。
(二) 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
1. 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 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上述人員均無意願者,則由符合本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之路邊服務員遞補。
3. 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4. 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三) 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及拖吊場場長:
1. 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 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本中心內勤服務員。上述人員均無意願或經甄審均無適任者,由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遞補參與內勤服務員甄審;再無意願者,由符合本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路邊服務員遞補參與內勤服務員甄選。
3. 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立體停車場服務員或拖吊場服務員。

4.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四) 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務員:
1. 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 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因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歸建本中心並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3. 因組織架構變更或業務調整需要而歸建本中心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4. 本中心內勤服務員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五、 實施方式:
(一) 由本中心各股提出人力需求或檢討,經本中心主任確認後,辦理工作調整或輪調。
(二) 需求股應就各職務工作項目、所需知能等,提出資格條件,必要時得作書面意願調查。若符合資格條件者,除將平日工作表現納入評比外,得辦理電腦測試、筆試、面試等,按成績排名擇優錄取,以達適才適所。
(三) 工作調整或輪調名單,由需求股填報「本中心服務員異動請示單」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自異動日期起生效,服務員不得拒絕工作之調整。如有異議依本局公有公共停車場服務員工作規則辦理議處。
六、 工作調整或輪調通知送達後,服務員應將經辦業務及經管之所有文件、財物及帳目等列冊移交。移交不清或不完整者,應予議處或賠償損害。
七、 本原則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