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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機關資訊共享平台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經發秘字第104351508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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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機關資訊共享平台使用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機關資訊共享平台使用要點
一、為提供本局各科、處、室(以下簡稱各單位)查詢高雄市政府機關資訊共
享平台系統之資料,並減少市府各機關公文往返查詢時間,提高便民服務之
行政效能,以確保機關資訊共享平台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資訊安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系統管理機關:指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
(二)資料提供機關:指提供資料供本系統查詢之機關。
(三)資料需求單位:指使用本系統查詢資料之本局各單位。
(四)業務管理者:指本局指定處理與本系統有關事項之所屬人員。
(五)一般使用者:指本局各單位使用本系統查詢資料之所屬人員。


三、本系統開放對象為提出申請並經核准之本局編制內人員。


四、本系統申請、查詢及使用之作業,除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
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局各單位應
依本要點規定使用本系統。


五、本局業務管理者權責如下:
(一)向資料提供機關提出本系統查詢之申請及增減查詢項目之再申請。
(二)審核及建立本局各單位一般使用者之查詢權限。
(三)依職務異動調整本局各單位一般使用者之查詢權限。
(四)對於離職、調職之本局一般使用者權限之終止。


六、變更查詢項目時,由本局業務管理者依據使用單位提出之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機關資訊共享平台一般使用者新增、異動申請表,奉首長核准後提
報資料提供機關核定。


七、本局業務管理者異動時,應於異動前函送人員異動名單予系統管理機關
及資料提供機關。


八、一般使用者申請使用本系統時,應填具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機關資訊
共享平台一般使用者新增、異動申請表,經奉首長核准後,向業務管理者提
出申請。 


九、一般使用者使用本系統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影印、掃描、複製或拷貝,如有已列印且未使用之資料,應立
即銷毀。
(二)資料查詢,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或停留,並應禁止非業務權責人員閱
覽、擷取或破壞。

(三)該系統各項資料使用後須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檔
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四)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須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並不得經由電話、傳真
方式傳送。
(五)查詢結束時應關閉瀏覽器。
(六)本系統採用「自然人憑證」做身分及帳號管制,自然人憑證應妥為保
管,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放置於易洩密位置。
(七)使用者停職或離職前,應填具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機關資訊共享平台
一般使用者新增、異動申請表送業務管理者終止其使用權限。
(八)不得運用遠端遙控軟體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閱覽、擷取或交付該系統資料
電子檔。
(九)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使用環境,
每日下班前並應確實關機,以防止資料外洩。


十、各業務科(處、室)主管應對該單位一般使用者進行不定期查核,如發現
異常查詢情形應依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得要求一般使用者提出說明及改善。
(二)應經調查後簽報處理,調查期間本局業務管理者得暫停其查詢權限,其
權限之回復,依調查結果處理。

十一、各單位欲停止本系統查詢項目或權限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停止使用
日前二個月告知本局業務管理者,業務管理者應於停止使用日前一個月,以
書面通知系統管理機關及資料提供機關。


十二、本局業務管理者及各單位一般使用者,應基於公務使用之目的,於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本系統,並應防止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之行為。違反本點
規定者,提報懲處。


十三、本要點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