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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路外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交停管字第104379978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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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路外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管理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路外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管理作業要點
一、 為建立本局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管理作業程序,以維護設備正常
運作及規範錄影資訊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係指本局為監控立體暨平面
停車場停車秩序於停車場建置之攝影機之錄影資訊。


三、 停車場錄影資訊於下列情形,可供司法及警政機關申請查閱該錄影資
訊,必要時並得複製使用:
(一) 有關交通事件處理之追蹤、檢視事項。
(二) 涉及刑事案件而有查閱之必要。
(三) 其他基於公務需要者。
   民眾為保全個人權益,亦得申請查閱錄影資訊,惟不得複製或翻拍。


四、 司法、警政機關申請查閱、複製錄影資訊應填具「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
影資訊調閱申請書」〈如附件一〉或正式來函申請;需複製錄影資訊者,應
自備儲存設備。
民眾申請查閱錄影資訊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具報案紀錄證明、身
分證件影本(非本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件影本,委託書格式如
附件三)。


五、 停車場錄影資訊僅保存自錄影日起算7日內之檔案。


六、 本局管理錄影資訊及辦理調閱業務人員,應注意管制並遵守刑法妨害秘
密罪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如委託廠商維護辦理,應於契約內明訂規
範及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