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政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執行計畫
- 辦法:
- 高雄市政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執行計畫
一、依據:
內政部90年12月4日(90)內警字第9006293號函。
二、目的: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加強本府各局
(處、會)權責機關(單位)相互聯繫及協調配合,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本府
施政或重大投資、建設、公害糾紛、勞資爭議等所採取之阻撓、抗爭行為,
特訂定本計畫。
三、具體作法:
(一)民眾抗爭事件,本府各局(處、會)權責機關(單位)應主動指導、
協調、支援及處理,其分工如下:
1、本府工務局:有關權管公共建設或工安事故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2、本府交通局:有關權管交通政策或建設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3、本府環境保護局:有關公害糾紛所引起之環保抗爭事件。
4、本府捷運工程局:有關捷運工程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5、本府經濟發展局:有關市場建設或投資所起之抗爭事件。
6、本府衛生局:有關衛生主管業務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7、本府勞工局:有關勞資爭議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8、本府警察局:指揮、督導各警察分局處理、偵辦違法抗爭事件,並保護受
抗爭機關、人員安全,以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
9、其他重大抗爭事件,依事件性質或發生地,分別依權責或由市長指定相關
機關(單位)處理。
(二)民眾抗爭事件涉及二以上權責機關(單位)時,各權責機關(單位)
應相互協調處理,必要時商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召集各相關權責機關
(單位)協調處理。
(三)本府對緊急重大、長期懸而未決或處理權責有爭議之民眾抗爭事件,
得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四)各權責機關(單位)處理民眾抗爭事件,如需其他行政機關職務協助
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其階段區分如下:
1、事前階段:應著重於建立處理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說明等先期整備工作,
程序如下:
(1)成立事件處理小組:相關權責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組成之,負責內部連
繫、協調及事件檢討事宜,並實施狀況演練,遇有民眾抗爭活動或有發生之
虞時,視事件發生狀況啟動運作。
(2)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應建立本府各局(處、會)緊急聯絡人員名冊
及電話等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3)蒐集反映預警情資:本府各局(處、會)應立即發掘民眾抗爭活動之預
警資訊,並根據情況發展,即刻通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並深入瞭解事
件真相及訴求主題,陳報市長或副市長。
(4)積極進行政策宣導權責機關(單位)應適時舉辦公聽會、說明會,邀請
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向溝通,解除民眾疑慮,減少抗爭事
件。
(5)主動溝通化解歧見:對於抗爭為首人士,應深入瞭解其意圖傾向及問題
癥結,予以個別訪談溝通,促其取消抗爭活動。
2、現場階段:抗爭活動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確實分工,有效處
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程序如下:
(1)成立聯合指揮所:民眾抗爭發生時,權責機關(單位)主官或其指定代
理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報告業務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成立聯合指揮所,並
召集各相關機關(單位)人員進駐指揮所作業,統一指揮處理抗爭事件。
(2)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單位)應加強戒備防護,並視需要聯繫警
察機關派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行公務人員、民眾及設施安全,防止爆發
流血衝突,若有發生影響公共安全或人員傷亡之情事,則聯繫消防機關派員
到場處置。
(3)主動接見處理: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副局長以上)出面接見抗爭、陳情
民眾及相關人士,聽取抗爭事由,並指派專人(科長以上人員)調查處理,
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抗爭擴大、變質;必
要時,請抗爭群眾指派代表數人,進入本府適當處所進行溝通協調,以化解
現場可能發生之暴力抗爭。
(4)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立即報告市
長,並通報本府政風處、駐警隊暨各相關機關(單位)預作因應處理,防範
事態擴大。
(5)密切檢警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自由等違法行
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單位)應協助警察局或分局蒐證,密切與檢警單位
聯繫。
(6)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蒐集相關事
證,依法究辦。
3、事後階段:對於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
以公布真相,檢討事件成因及持續因應作為,程序如下:
(1)適時發布新聞:
○1由本府新聞局協助權責機關(單位)對外說明,以避免因不同說法造成外
界誤解。
○2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應即要求更正。
○3對於媒體正面報導或輿情反應,應虛心納入檢討依據。
(2)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對於事件處理過程、相關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
項,逐一確實檢討策進作為,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機關
(單位)注意防範。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處理效能。
○3對於懸而未決之抗爭案件,有關機關(單位)應持續追蹤處理,以期降低
民怨,減少聚眾抗爭活動,以提昇政府聲望。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得參酌本計畫,訂定處理民眾抗爭事件之依據。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補充之。
附件
附件一、本府處理民眾抗爭處理流程圖。
附件二、本府聯繫對口管道名冊及電話資料。
附件三、本府警察局民眾抗爭處理小組及通信聯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