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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社字第104379065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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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要點
辦法:
高雄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要點
一、為獎勵公私立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並依終
身學習法第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
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三、本要點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四、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
序審查:
(一)本府各級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
(二)本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
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主
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獎勵對象初審合格
名單及符合前點規定學習制度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審查。


五、本局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申請獎勵對象之規模及特性進行審查,擇優
獎勵:
(一)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
(二)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學習之情形。
(三)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
(四)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
(五)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六、前點審查作業,得由本局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
體辦理。


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敘獎或其他獎勵。


八、依本要點受獎勵者,其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者,
得由本局撤銷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