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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 10436757500 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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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
辦法: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
一、 為規範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並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市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安置於公立幼兒園普通班者。


四、 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如附表。


五、 幼兒園依身心障礙幼兒特殊需求,召開園(校)內相關會議審議就讀班級
之酌減人數,並備齊申請表及相關資料提報鑑輔會審核。


六、 考量所有幼兒就學權益,本市幼兒園應在新學年度,始得依鑑輔會決議
酌減班級人數。但學期間安置身心障礙幼兒無法立即減少班級人數,得不排
轉學生,俟日後重新招生時再行調整。


七、 本市私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減少班級人數,得準用本參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