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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04331987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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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高級
中等學校作業事宜,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本局統籌規劃辦理,負責訂定該學年度辦理之實施計畫、各類
簡章,並統整各障礙類別特質與需求,執行就學安置工作。
    本局應設置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之高級中等學校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辦理審議年度實施計畫和
各類簡章、適性安置結果及安置分發疑義等任務,審議小組成員包含本局代
表、鑑輔會委員、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


三、本局得指派學校依各學年度實施計畫及各類簡章規定執行報名相關工
作。
    前項所稱簡章,其內容應詳列作業時程、安置學校、群(科)、名
額、報名資格及方式、評估項目及方式、志願選填方式、就學安置程序、安
置結果公告、報到、餘額安置、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升學安置相關事項。


四、適性安置之學校、班級類型如下:
  (一)本市市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普通班、實用技能學程班。
  (二)本市市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
班)。
  (三)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級職業學校部之特教班。
  前項之班級或科別名稱,以當學年度核定為準。


五、身心障礙學生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
同等學力,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表
件,應屆畢業生及非應屆畢業生應分別向原就讀學校、鑑輔會指定單位申
請:
  (一)申請就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者,須為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應屆
畢業生或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非應屆畢業生。
  (二)申請就讀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須為就讀公、私立國民中
學之應屆畢業生或二十一歲以下之非應屆畢業生。


六、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名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名額數:由本局依該學年度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需求數及高級中
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二以上原則核定。
  (二)群(科)之名額數:由本局依該學年度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就讀群
(科)需求情形,協調高級中等學校核定。
    前項各款名額不包含本辦法第三條所定名額。


七、適性安置實施程序: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中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智力、性向及興趣等測驗,提供身
心障礙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之生涯輔導紀錄
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學校初審通過後,由學校辦理
推薦報名。
  (二)適性安置:經本局審查、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
料後,送交審議小組審議、安置。
  (三)餘額安置: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含十二年就學安置)之身心障礙學
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報到者,得向審議小組提出申請,
由審議小組為適性安置。


八、依本要點申請適性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審議小組安置確認後,於簡
章規定之報到日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未報到者,仍得依本要
點安置結果報到。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