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轉學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02304175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轉學作業原則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轉學作業原則
一、為辦理本市高級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殊教育班(以下簡稱高中職特教
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轉學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高中職特教班,不包含本市特殊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
育班;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曾參與本市高中職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
就學安置,並取得學習能力評估成績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高中職特教班於原核定身心障礙學生名額內,得招收轉學學生。但以補
足缺額為限。


四、高中職特教班之轉學招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學校應於開學前參加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之聯合轉學招生,並配合本市高中職特教班身心
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時程辦理。
    前項轉學招生之簡章,應經本市高中職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
就學安置委員會審議通過。


五、身心障礙學生欲報名高中職特教班之轉學者,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檢具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親自或以郵寄方式至本局指定學校辦理。但三年級
學生不得報名轉學。


六、高中職特教班之轉學作業,按身心障礙學生同一學年度參加十二年就學
安置之學習能力評估成績及志願,分發缺額學校,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
以轉學一次為限。


七、轉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各校轉學、轉科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
修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