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展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陶冶其健全人格,培養其良好社會適應能力,並激發其服務社會之熱忱,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推動並落實資賦優異教育,應設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處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等事宜,並應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或檢討。
資優小組成員除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外,應包括特教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資賦優異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教師、導師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家長代表。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
前項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係指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列六類資格者。
四、資優班教學課程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相關課程綱要實施,並經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辦理:
(一)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應按學生專長學科採外加式或抽離式辦理:
1.外加式:利用彈性學習課程時間,及不列在學習總節數內之時段進行外加課程,惟學習時間仍需以每節上課分鐘數,作為教師授課節數安排之依據。
2.抽離式:利用該生原班專長學科課程時間抽離進行。
(二)集中式資優班:學術性向資優類與藝術才能資優類集中式資優班專長領域課程除加深加廣外,並另規劃該領域專業課程,專業課程節數由學校自訂。
五、資優班師資應遴聘具有資優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如確實無法遴聘資優教育合格教師時,得遴聘已修畢資優教育學分達三學分或資優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資優班教師每學年應參加資優教育相關研習。
六、資優班基於教學需要,提經特推會審議後,得聘請具有特殊專長之校內外教師或校外人士擔任講座或指導教師。
前項校外人士遴聘應依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七、資優班鑑定時程:
(一)高中:學術性向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於每年五月至八月間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藝術才能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於每年依教育部相關時程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
(二)國中:就讀本市國民中學一年級學生為對象。每年三月至七月間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
(三)國小教育階段(以下簡稱國小):就讀本市國小二、四年級學生。每年三月至五月間辦理學生入班鑑定事宜。
八、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方式: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類:參加初選學生需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審核後參加。初選實施團體智力評量,通過初選後始得參加複選;複選評量採個別智力評量或其他評量。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類:參加初選學生需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審核後參加,初選實施專長領域性向測驗或成就測驗,通過初選後始得參加複選;複選採性向測驗或成就測驗,符合鑑定基準人數過多時,得加做實作評量。如以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以下簡稱鑑定辦法)第十七條第二、三、四款申請鑑定時,需檢附具體資料,採書面審查。
(三)國中小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之初、複選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資優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全市統一辦理,採分校報名、分校錄取。
(四)高中學術性向類資優班由學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高中藝術才能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參加臺灣南區高中藝術才能資優聯合鑑定。
(五)國中小藝術才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等四類資優班學生之鑑定由本局依照鑑定辦法進行鑑定工作。
(六)經初、複選後,召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錄取名單。
九、資優班教師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進行課程規劃,並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課程規劃包含學科專長及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朝全人教育培育之方向訂定,結合學校與區域特色,設計兼顧認知及情意發展之適切課程及目標,強調高層次思考與問題解決能力培養。
十、資賦優異教育教學評量以個別化及多元評量方式實施。
十一、資優班學生之輔導要項:
(一)引導生涯規劃技能並安排家長、學生個別晤談,了解生涯規劃途徑。
(二)培養學生積極之自我概念,教導人際溝通技巧及情緒管理能力。
(三)加強親職教育,增進親師溝通及家長輔導子女知能。
(四)對於畢業學生宜作追蹤輔導,並建立人才檔案。
(五)依學生特質規劃課程與個別輔導,並與普通班教師合作,提供資優教育相關諮詢與教學調整建議。
(六)協助辦理雙重特殊需求學生之觀察、評量、轉介及相關輔導服務。
(七)對適應不良而輔導未見成效之學生,得經特推會決議後,提送鑑輔會審查放棄資優教育安置服務或停止參與資優班課程。
十二、本局應定期辦理評鑑訪視,對於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未達標準者應辦理追蹤輔導。對績效不彰或違反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者,經本局限期改善仍未依限改善者,應令其停止辦理。
本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入校輔導諮詢,以落實輔導工作。
十三、國中自設資優班,除自籌經費外,餘應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