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 辦法:
-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一、為激勵本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教師發揮教育專業,藉由表
揚其優良事蹟,提升教學品質及正向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補習班優良教師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立案補習班擔任專任教師或兼任班主任累計達五年以上,成
績優良,並仍在職。
(二)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補習班優良教師。
(三)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
1.從事教學或研究具有成績。
2.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
3.推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績效。
4.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
5.輔導或濟助學生有特殊事蹟。
6.定期維護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班務行政表現良好。
(四)未有下列情事:
1.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3.曾體罰學生。
4.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5.任教之補習班最近三年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五目所定期間,採計至當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
三、參加補習班優良教師遴選者,應由其任教之補習班或本市短期補習教育
團體推薦,並於指定時間內函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四、補習班優良教師遴選方式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由教育局核對申請表件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訪查,經認定符
合第二點規定者,始得參加複選。
(二)複選:由教育局組成遴選小組審議,並依參加遴選人數及事蹟,決
定優良教師名額。
五、獲選補習班優良教師者,由教育局於本市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
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座一個及獎狀一紙。
六、獲選補習班優良教師者,所提參加文件如虛偽不實,或於獲選後三年內
發生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情事,應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座
及獎狀。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