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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暫讀補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社字第100000283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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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暫讀補校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暫讀補校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落實國民教育精神保障學生就
學權利,提供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適當之學習機會,特依據國
民教育法第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補校班級學生數未超過三十名時,得安置中途輟學復學學生(以下簡稱
中輟復學生),惟每班以不超過二名為原則。


三、實施對象以設有補校之國中中輟生為主,其他學校之中輟復學生,若需
跨校暫讀國中補校,應視該補校缺額而定,不受學區限制。


四、中輟生經輔導返校以就讀學校日間部為原則,雖未逾學齡,倘有特殊原
因及需要,得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原﹚學校提出申請,經輔導室及導師認可
後,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請「中輟生復學就讀補校安置會議」﹙以
下簡稱安置會議﹚討論,會議由校長主持,日補校相關人員參加,經評估合
宜後,予以安置。惟跨校暫讀補校部分,召開安置會議審核時,應請原校相
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暫讀補校之中輟復學生,學籍仍設原校﹙班﹚。


六、暫讀補校之中輟復學生,由原校校長、執行秘書、訓輔人員及暫讀補校
之校長、校務主任、訓導組長、導師等組成個案輔導小組共同辦理,定期與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絡,並分別由原校輔導老師及補校導師填寫輔導紀
錄,必要時提安置會議檢討、評估。


七、中輟復學生之成績於暫讀補校期間依補校成績考查辦法辦理,其各科成
績如與日校無法銜接時由校方召開會議研商決定。


八、暫讀補校之學生於該學期結束後,應返回原校﹙班﹚就讀,如有特殊需
要,提安置會議通過後得延長之。


九、凡提供中輟生復學就讀之機會,並協助銜接就讀或順利完成國中學業之
老師及行政人員,得從優敘獎。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