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社字第100000191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高雄市國民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辦法:
高雄市國民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壹、總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高雄市公私立國民補習學
校、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管理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二、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學籍資料:
  (一)新生名冊(附表1、2)。
  (二)學生學籍表(附表3)。
  (三)轉入學生名冊(附表4)。
  (四)學生異動概況名冊(轉群科、轉出、休學、復學、重讀等,附表
5~10)。
  (五)畢業生名冊(附表11、12)。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前項學籍表冊(一)~(五)款各校應永久保存,其餘保管五年後自行銷
毀。
    前項各款學生學籍資料,應歸檔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於一個
月內向本局報備及影印補全歸檔,並列為專案移交。


三、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內容及格式,建立詳細學生學籍資料,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於註冊後二個月內,同時造具下列表冊及光碟片各一份,函報本
局備查:
     1.新生名冊。
     2.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3.學生異動統計表。
  (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光碟片各一份,函報本局
備查。
  (三)各校新生及轉入學生名冊經本局核准備查之文號,即為學生學籍
核准文號。


貳、新生


四、各校招收新生應依本局現行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科別、班數及
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或超收學生,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五、就讀各校一年級新生之入學資格及年齡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
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班高級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
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入學之資格如下:
     1.國民小學(國民學校)畢業者。
     2.國小補校高級部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持有證明書者或取得畢
業證書者。
     3.國小補校高級部結業或修業期滿,持有結業或修業證明書者。
     4.國民小學(國民學校)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輟學在
一年以上,持有證明文件者,得以同等學力辦理。惟五年級肄業生不得以同
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5.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小學畢業考試及格持有同等學力證明者,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辦理。
     6.經國小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學生入學之資格如下:
     1.國民中學(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2.國中補校畢(結)業,持有資格證明書、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
書者。
     3.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4.修畢國民中學、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校三個學年課程(含補習學
校),持有修業證明書者(修畢五年制職業學校前三個學年課程者,得比照
就讀)。
     5.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初)中學畢(結)業考試及格,持
有同等學力證明書者。
     6.考試院所舉辦之初等、丁等或特種考試相當於一職等以上考試
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者。
     7.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四)就讀補校學生入學最高年齡不加限制。但入學最低年齡,國中補
校須年滿十五足歲,國小補校須年滿十二足歲。


六、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學歷之學生入學,學校應依相關
文件驗證認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七、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檢覈及採
認其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歷者,進修學校得依轉學相關規定辦
理入學事宜。


八、各校於新生名冊填報後,應即依年級、科別、學號順序建立學生學籍
表,按學年度永久保存。


九、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填發學生證(附表
13)。
    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書。


十、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其入學資格應予撤
銷,註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
銷其畢業資格,另通知其繳銷畢業證書並予公告。


參、轉學


十一、進修學校學生轉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修學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
外,得招收轉學生,但以補足缺額為限。招收轉學生,得於開學前自行辦理
或與同性質學校聯合辦理,無須事先報備。
     另相當年級尚有缺額時,在上課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第一學期
十月十七日前,第二學期三月三十日前),仍可受理申請轉學。
  (二)學生申請轉學以公立轉公立,私立轉私立為原則,惟各進修學校
辦理公告招收學生時,得不受此限制。
  (三)學期逾三分之一不得辦理轉學,如有特殊考量應專案報本局核准
後,始得辦理。


十二、學生參加轉學考試,應於報名時,繳驗原肄業學校發給之成績單或修
業證明書。
    學籍表黏貼相片,加蓋校印後,視同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十三、學生因故轉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署名書面申請書,或由本人
(年滿二十歲且具行為能力者)到校申請,但學生學籍未經核准者,各校不
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十四、轉學考試應公開辦理,考試科目參照教育部訂頒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定
之,以三科為原則。


十五、進修學校招收轉學生,有關職業群科轉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轉學,應經轉學考試合格,始得入學。
  (二)一年級及二年級上學期轉學者,不受原就讀群科之限制;二年級
下學期轉學者,以同群為限;三年級轉學者,以同科為限(附表14)。
  (三)五專學生之轉學,得於修畢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課程時,參
加銜接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
  (四)軍事學校、國軍隨營補習教育持有證明者,得依規定參加轉學考
試入相當科別年級就讀。
  (五)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修畢四年級第一學期課程,轉學進修學校,
應降級就讀。
  (六)採行學年學分制學校學生之轉學,其及格科目學分數達當學年學
分數二分之一,得參加銜接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若未符合上述規定者,
應降級就讀。


十六、有關監獄﹙含矯正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學生在學期途
中,因假釋或期滿出監之轉學,轉入時間不受限制並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凡轉學之學生,其在原校之學業成績,應併入計算。
      前後兩校教學時數不同之科目,應按轉入學校各該科教學時數核計其
成績,其在原校未修習科目之成績可從缺。


十八、學生於註冊前申請轉學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
後,如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其原肄業年級科別尚有缺額者,得向原校申請
返回就讀。


十九、國中小補校學生轉學比照國民中、小學學籍管理要點之有關規定辦
理。


肆、轉群科


二十、進修學校在校內辦理學生轉群科,應以補足轉入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內
為限;學生轉群科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二十一、進修學校學生校內轉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辦理學生轉群科,得於第一學年下學期及第二學年上學期開
學前辦理。

  (二)一、二年級留級學生(重讀學生),得申請轉入同年級不同之群
科。
  (三)學生轉群科均以一次為限,其未修科目應自行補修。


伍、休學、復學


二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已成年者得由學生、未成年者須由學生及其家長
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
  進修學校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休學以二學年為限,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附表15)。休學學生逾期未復
學者,視同自動退學。
    身心障礙學生得依特殊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中補校及國小補校學生休學年限不受限制。


二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因服兵役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
俟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持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
自動放棄學籍。


二十四、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其成
績計算以重讀學期為準。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
業證明書,報考轉學。
    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但如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
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二十五、休學生或資格考未通過之學生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或提早復
學,學校應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群科就讀。
    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群科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
當群科就讀或輔導轉學。


二十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者。
  (二)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經通知選擇其一而不選擇者。


二十七、學生因故放棄就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學籍未經
核准者,不得發給。


二十八、凡學生異動者,應由學校將事實登記於學籍表內。


二十九、原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學生辦理休學,赴國外
或大陸地區就學曾專案向原就讀學校報備者,學校得同意以其經採認之國外
或大陸地區學歷,返回原校復學或升級。


陸、成績與畢業


三十、學生成績之計算方式,均應依照各級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及特殊教
育法之規定辦理。


三十一、學生學期(或學年)成績單(附表16),須有「學校全銜」及各科科
目「教學節數」,備註欄須註記「升級」或「留級」字樣,其成績單發給日
期,第一學期於二月十日前辦妥,第二學期於七月二十日前辦妥。


三十二、學生符合畢業規定者,各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發給畢業證書(附
表17~21)。不符合畢業規定,發給修、結業證明書(附表22)。


三十三、各校畢業證書、結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附表23)
依格式製作。上列證書遺失、破損,應檢具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照片兩張向
原畢(結、修)業學校申請補發(附表24~27)。


三十四、畢業生因故需要證書影本,各校應在該影印本正面加蓋承辦處室戳
章證明。


柒、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三十五、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應
持戶籍謄本報請學校辦理,並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於下學期開學
後彙造學籍異動名冊函報本局備查。


三十六、女性因婚姻關係而冠夫姓者,其學歷證件無須改註,仍具有同等效
力。


三十七、畢(結)業生申請更正證書,應檢具原證書及戶籍謄本向原畢(結)
業學校申請更正,各校在原證書正面右上角空白處改註加印,並登錄更正事
項於原學籍表及更正學籍事項名冊(附表28、29)。


捌、緩徵


三十八、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通知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依規定時限辦理
申請緩徵手續。


三十九、進修學校辦理學生緩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截止日後一個月內,造具緩徵學生名冊(附表
30)二份,函送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二)上述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
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附表31),交由學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
府兵役單位申請暫緩徵集。
  (三)緩徵學生因故離校(除畢業外),應於離校手續完成後三十日
內,由各校應填妥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附表32)二份,函請有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四)僑生在校期間,不必辦理緩徵手續,畢業、休學或離校者,應造
具僑生離校名冊(附表33),函請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及行政
院僑委會備查。


玖、附則


四十、本局對各校之行政、學籍管理及學生出席率,得派員抽查輔導。


四十一、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資格,授權各校負責審核。
  其錄取榜單及轉學生入學證件應保存一年,以備抽查。


四十二、各校新生入學證件,於學生學籍核准後應即發還學生。


四十三、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結、修)業學生,申請或查詢有關學籍資
料,可向本局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四十四、各校對於學籍管理,凡未依規定辦理或偽造證明,經查核屬實,除
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予以懲處外,如涉及刑責並應移送法辦,優良者依
權責予以獎勵。


四十五、各校學生參與國外姊妹學校交換,修習課程活動,應由就讀學校事
先提列求學計畫,陳報本局核備。經核備後,學生在國外就讀滿一學期
(年),所修學分達該校教學時數要求,成績及格者,得由學校視同在學,
並承認其學籍。前項求學計畫應包含學生姓名、地址、出國期間及課程內容
等,並檢附姊妹校入學許可。


四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