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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學校體育班進用約僱教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0231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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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各級學校體育班進用約僱教練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各級學校體育班進用約僱教練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體育班教練制度,加強推展
各級學校體育教育,以培育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練,係指各校依體育班教師員額彈性調整,所進用之約僱
人員,負責體育專門技術指導及其相關工作。


三、本要點所進用之約僱教綀,須具備下例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
加國際性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含台灣區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
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三名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
加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比賽獲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二名者。
  (三)具有特殊優良事蹟,報經本局審核同意者。


四、各校每四名體育班教師員額中得調整一名為約僱教練,惟每校最高以二
名為限。


五、各校之約僱教練其專長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全國運
動會及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之種類為限。


六、約僱教練之進用由學校擬訂進用計畫報核後,公開招考之。


七、約僱教練之僱用、差假、薪給、保險、退職、撫慰及工作內容等,依行
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八、約僱教練在僱用期間應接受學校工作上之指派,並遵守學校之一切規
定,如有違背義務之情事,其應負之責任及解僱,依僱用契約辦理;如其表
現優異,學校得繼續僱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