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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技術諮詢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5317517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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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申請建築技術諮詢者,應於申請時按每一提案繳納諮詢費新臺幣一
萬元。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諮詢者,免收費用。


第四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諮詢費,於諮詢會議召開三日前以書面自行撤回申
請者,得申請無息退還。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