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會字第10530763600號函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一、為考核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工作,以提高統計品質並增進統計效
能,依據「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要點」及「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統(會)計
機構應辦理統計工作事項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三、公務統計考核以本局暨所屬機關業務單位辦理統計業務人員為考核對
象。


四、公務統計考核,依各業務單位編製報表人員及審核人員分別考核:
(一)編表人員組:指公務統計報表製表人員。
(二)審核人員組:指公務統計報表審核人員及業務主管人員。


五、年度公務考核成績,以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之考核成
績計算。


六、公務統計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各考核項目計分比重係參照市府公務統
計考核成績計分標準等規定辦理:
(一)報表編送時效:百分之二十。
(二)報表內容準確度:百分之六十。
(三)報表編送工作量:百分之十。
(四)報表保存:百分之五。
(五)其他事項:百分之五。


七、考核結果:本局暨所屬機關考核結果,由本局會計室陳報局長核准後,
將考核執行概況及改進意見,通知各業務單位知照並列為次年執行考核之參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