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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障福字第105331580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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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
(以下簡稱聽語障者)參與公共事務及社會生活所需,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手語翻譯服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障礙類別屬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
礙者。
(二)因業務需要與聽語障者接洽之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警政司法機關、
各級學校、醫療院所等公共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三、本局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重大政策會議、公聽會、法規修訂會議、一般會議、協調會、記者
會。
(二)涉及刑事案件之交通事故、警政及司法偵查事務。
(三)前往各公務機關洽辦事務、學校親師座談會或課程講座、返校日活
動。
(四)陪同門診醫療、復健、健檢及療育。
(五)涉及專業輔導諮商、技術操作及測驗等較複雜之事務。
(六)公務機關或民間立案非營利團體對外辦理公益活動、研習。
(七)公務機關或受政府委託之民間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翻譯服務。
  前項服務地點以本市為限。


四、本局為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申請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者,得依聽語障者實際需求提供服務。
但服務費用補助以申請時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聽語障者,每月以八小時為
限。


五、申請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檢具申請表於三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惟夜
間緊急事故急需協助者不在此限。
  申請表格式由本局另訂。


六、手語翻譯員應由本局審視狀況派任,使用人或使用單位不得指定。



七、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