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徵收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編定之行政規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應依下列規定
繳納規費: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免附興辦事
業計畫核准文件之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
免經高雄市政府山坡地變更編定審查專案小組審查之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
五千元。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經區域計
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取得開發許可之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其他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繳納規費:
一、於土地徵收或撥用時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所為之辦理。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