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3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3.6.7點
- 辦法:
- 修正3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3.6.7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
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
(一)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
(二)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所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車
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服務單位所在地在本市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下列各目所定擔任汽車駕駛人情事之一:
1.在推薦服務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2.計程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
3.職業汽車駕駛人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並連續擔任
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4.駕駛人所服務之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連續擔任
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或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報名方式: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汽車運輸業者推薦或職業汽車駕駛人
逕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報名。
(二)非本市汽車運輸業者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推薦
報名。
(三)非本市職業汽車駕駛人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
推薦報名。
五、本府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評選,得邀請警察局、社會
局、勞工局及本市轄區內之公路監理機關代表各一人及專家學者一人
至三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為之。
前項評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程序如下:
(一)每年組織評選會,由評選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
獎勵名額及選拔有關事項。
(二)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三點規定條件後,
提送評選會評選。
(三)評選會評定獎勵名單,由本府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並擇期表揚
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職業汽車駕駛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核給七十分。
(二)駕駛人之總違規次數除以最近三年外之駕駛年資,並四捨五入至
十分位,其商為零者,核給十分;商為零點一者,核給九分,依
此類推。但商為一以上者,不核給分數。
(三)最近三年外無違規肇事紀錄之駕駛年資每五年核給一分。但合計
不得逾五分。
(四)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每一事蹟各年度
核給零點五分,但合計不得逾五分:
1.協助本府警察局春安工作。
2.協助本府警察局交通維持工作。
3.協助本府警察局疏導交通。
4.本府警察局之績優義勇交通警察。
5.參與本市治安聯防工作。
(五)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由評選會評定其
各年度加給之分數。但合計不得逾十分:
1.擔任本府及所屬學校導護志工。
2.獲選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
3.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交通服務教育相關訓練講習。
4.駕駛無障礙運具,表現優良具有實績。
5.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經本府各機關學校表揚獎勵,
或經媒體報導。
八、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四
款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
並追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