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交運監字第105335602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修正3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3.6.7點
辦法:
修正3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3.6.7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
  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
 (一)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
 (二)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所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車
   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服務單位所在地在本市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下列各目所定擔任汽車駕駛人情事之一:
1.在推薦服務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2.計程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
3.職業汽車駕駛人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並連續擔任
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4.駕駛人所服務之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連續擔任
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或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報名方式: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汽車運輸業者推薦或職業汽車駕駛人
   逕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報名。
 (二)非本市汽車運輸業者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推薦
  報名。
 (三)非本市職業汽車駕駛人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
   推薦報名。


五、本府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評選,得邀請警察局、社會
  局、勞工局及本市轄區內之公路監理機關代表各一人及專家學者一人
  至三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為之。
  前項評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程序如下:
 (一)每年組織評選會,由評選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
    獎勵名額及選拔有關事項。
 (二)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三點規定條件後,
    提送評選會評選。
 (三)評選會評定獎勵名單,由本府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並擇期表揚
    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職業汽車駕駛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核給七十分。
 (二)駕駛人之總違規次數除以最近三年外之駕駛年資,並四捨五入至
    十分位,其商為零者,核給十分;商為零點一者,核給九分,依
    此類推。但商為一以上者,不核給分數。
 (三)最近三年外無違規肇事紀錄之駕駛年資每五年核給一分。但合計
    不得逾五分。
 (四)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每一事蹟各年度
    核給零點五分,但合計不得逾五分:
    1.協助本府警察局春安工作。
    2.協助本府警察局交通維持工作。
    3.協助本府警察局疏導交通。
    4.本府警察局之績優義勇交通警察。
    5.參與本市治安聯防工作。
 (五)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由評選會評定其
    各年度加給之分數。但合計不得逾十分:
    1.擔任本府及所屬學校導護志工。
    2.獲選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
    3.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交通服務教育相關訓練講習。
    4.駕駛無障礙運具,表現優良具有實績。
    5.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經本府各機關學校表揚獎勵,
     或經媒體報導。


八、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四
  款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
  並追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