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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污二字第105331233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水利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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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一、本局為補助本市公寓大廈住戶辦理建築物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
坑,以提高環境衛生及降低環境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建築物已完成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接用,且化糞池設置於地下層。
(二)既有化糞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藉由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予以廢除。
   2、無法藉由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得改設
為污水坑。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除應於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前提出
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已報備者,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繕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3、建築執照存根影本。
     4、工程圖說(含地下層平面圖及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未報備者,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推派代表一人繕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
     2、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3、建築執照存根影本。
     4、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5、工程圖說(含地下層平面圖及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位圖)。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應予駁回。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化糞池者:每處新臺幣五萬八千元。
(二)改設污水坑者,按化糞池設置之樓層,補助下列金額: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每處新臺幣七萬二千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每處新臺幣九萬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每處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五、申請人於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竣工會勘:
(一)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之照片。
(二)領款收據及辦理核銷之必要文件。 


六、補助款於經本局竣工會勘合格後核發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