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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傑出市民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宗字第110303983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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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遴選表揚本市足為大眾表率之傑出市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市民最近三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個人、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推薦人)推薦參與傑出市民遴選。但曾獲選為本市傑出市民者,不得重複推薦遴選:
  (一)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施行一年以上,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二)藝文、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國民外交之推展有重大績效者。
  (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學術、科學、文藝或其他競賽,並獲頒國內外獎項前三名者。
  (五)其他對本市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四、推薦人推薦傑出市民人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推薦表(附表一)。
(二)同意書(附表二)。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申請後,應就推薦人所檢附之書、表及文件進行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專案簽報市府核定。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審查,得就前點各款所定之事蹟洽請市府所屬有關機關協助。
五、經獲選為本市傑出市民者,除由市府頒給傑出市民證書外,並得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個人具體事蹟得列入本市文獻或其他相關刊物。
(二)得受邀參加本府舉辦之重大慶典活動、市政建設研討及藝文活動。
(三)受領新臺幣一千一百元(含製卡費)本市大眾運輸儲值票證。
六、傑出市民證書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七、獲頒傑出市民證書者,如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並註銷傑出市民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