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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0931156700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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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為利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落實自監督機制,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特訂定本規範

  二、各機關應確實辦理下列各項監督作業,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並針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提出之具體興革建議,採行相關因應作為:

      (一)例行監督:各單位主管人員本於職責就分層負責授權業務執行督導。

      (二)自行評估:由相關單位依職責分工評估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等內部控制五項組成要素運作之有效程度。

      (三)內部稽核:內部稽核小組以客觀公正之立場,協助機關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並得針對機關資源使用之經濟、效率及效果,以及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大挑戰事項提出建議或預警性意見。

          前項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得利用資訊技術,配合業務流程建立自動化勾稽比對等機制,就業務活動之關鍵控制重點進行持續性監控或稽核,俾及時偵測及防止異常事項,以合理確保業務之正常運作。

  三、內部控制缺失,應由各機關就是否可能影響其達成內部控制目標予以自行認定,並經相關會議審議通過或簽陳召集人核定。

  四、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涵蓋期間至少十二個月份,前後年度之辦理起迄時間應分別相互銜接,另如有指定案件或異常事項等得辦理專案稽核

貳、例行監督

  五、各單位主管人員於日常管理業務過程,即時監督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各組成要素之存在及持續運作。

  六、例行監督包括建立檢討主管法令規定機制,針對外界意見或執行缺失即時檢討相關法令規定,對於主管業務建立適當之檢核、審查、追蹤、管制或考核等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等。

參、自行評估

  七、各機關內部各單位應落實辦理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若有必要採取抽核程序以驗證評估重點之落實情形,應自行規劃抽核方式、範圍及比率等,以作為執行依據。自行評估作業應於預定稽核涵蓋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並作成自行評估表(如附件一),送由內部稽核小組作為擬訂稽核項目之參考。

  八、機關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主管機關統籌辦理自行評估。

肆、內部稽核

  九、各機關應成立內部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工作,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幕僚作業由機關首長視機關屬性及業務性質指定適當單位辦理。機關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主管機關統籌辦理,調派所屬人力交互檢查。

  、各機關辦理稽核評估項目如經相關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預計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不重複納入內部稽核。

  十一、內部稽核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擬訂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製作稽核報告等。

        (一)稽核計畫:應包括稽核項目及目的、稽核期間、稽核工作期程及稽核工作分派等(如附件二),應於執行稽核工作前擬,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二)稽核項目:內部稽核小組應檢視機關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優先擇定稽核項目,例如:

           1、審計處高雄市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待改善事項。

           2、自行評估所發現之缺失及建議事項。

           3、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之業務、影響政府公信力之潛在風險案件,稽核其執行情形或成效等。

           4、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及外界關注事項等重大議題。

           5、自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擇一定比例之項目。

        (三)稽核方式:內部稽核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或查證等,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適切之稽核證據,並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四)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且應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稽核發現與相關自行評估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並彙整受查單位回覆意見後填報稽核報告表(如附件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十二、內部稽核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及具體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及辦理情形,並至少每年將該等缺失及建議事項追蹤改善情形表(如附件四)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一)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及建議。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所發現缺失及建議。

        (三)監察院彈劾與糾正(舉)案件、審計處高雄市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所提缺失及建議。

        (四)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及建議。

  十三、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機關首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一步查處。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機關首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告揭露。

  十四、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參加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稽核品質及能力,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確實執行稽核工作,惟內部控制有其先天限制,且內部稽核原則採抽核方式實施,無法絕對保證一定能發現不法或不當情事。

 伍、附則

  十五、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表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機制者,應由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案小組督導各單位依規定修正。

  十六、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表、稽核計畫、稽核報告等,應自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型式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