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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發字第1053053150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修正1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實施要點部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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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一、為加強學術與行政結合,藉市政建設之專題委託研究,以促進市政建
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專題委託研究案,其預算金額
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涉及二機關以上業務,或政策性重大計畫,需以本府名義委託。
(二)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並辦理。
三、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委託之專題研究,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負責統籌管理。
四、各機關專題委託研究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
(三)選定委託對象時,應審酌研究主持人主持研究之能力,及同一期間
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件數;其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者,視為同一期間。
(四)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具有教育部核發助理教授(含)以上之
資格證明;或為具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協同
主持人之專業人士。
(五)各機關專題委託研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研究主持人相關著作名稱及專長。
2、協同主持人、顧問、研究助理資格及所擔任工作內容。
3、研究主旨:
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4、背景分析。
5、研究方法及步驟。
6、研究人員及其學經歷與分工配置。
7、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8、研究經費。
9、研究進度。
10、預期成果。
11、參考資料。
(六)研究經費應依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經費支付標準表(附表一)給
付。
(七)應管制委託案件之研究進度及品質。研考會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證
或請委託機關提報書面說明。
(八)委託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前,
將新增委託研究案送研考會列管。
(九)受委託人於委託研究期間如須進行調查訪問,應由受委託人先行舉
辦問卷討論會,並邀請相關人員參加;召開討論會前,應將問卷初稿、抽樣
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與問卷有關之資料送達與會人員。修正後之問卷應
先經委託機關核可,始得付印及進行施測。
(十)受委託人應依契約約定之期程及份數,將研究報告初稿送交委託機
關;委託機關應於收受後,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召開審查
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研究報告初稿送達與會人員。
(十一)審查會之進行,由研究主持人偕同相關研究人員就研究報告內容
提出簡報,並回答與會人員之詢問。
與會人員於會中表示之審查意見應作成紀錄,並交由研究主持人修正
研究內容。
(十二)研究報告修正完成後,應填製修改前後對照說明表(附表二),併
同研究報告送交委託機關複審。
(十三)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研究主旨:含緣起、動機、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過程:含基本理論與假設、資料運用之範圍及種類。
4、研究發現與結論:含須進一步研究之問題與範圍。
5、建議事項:針對研究發現與結論,應敘明具體建議事項,並明列主
辦機關及協辦機關。
6、參考文獻。
五、委託機關核定研究報告後,受委託人應將研究摘要(含研究目的、方
法、範圍、結論與建議)附於研究報告主文前,並於報告封面註明「高雄市
政府(機關全銜)委託」字樣,及依委託機關規定格式與數量印製。印製完
成後送交委託機關驗收(以上均含光碟片資料檔)。
六、委託機關應檢具核定後之研究報告及電子檔光碟各一份報請本府備查,
並函送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各機關參辦,必要時並得請研究主持人向市長簡
報。
前項各機關應於收受研究報告後二個月內,填製研究報告建議事項
參採情形表(附表三)函送委託機關備查。委託機關並應將年度委託研究案之
採行成效彙整後,送研考會備查。
七、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違約罰則。
(二)研究成果之專利申請權歸委託機關所有。
(三)受委託人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委託
機關。
(四)受委託人承諾不主張其著作人格權,以及不得作為研究人員申請學
術機關(構)研究獎助金或逕行出版之用。
八、委託機關與受委託人簽訂契約後,應將契約書副本或影本一份副知研考
會。
受委託人簽約後,應於委託研究期間內上網填報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網址:
http://www.grb.gov.tw/
)。
九、專題委託研究費應分期給付,研究主持人申請結案領取尾期款項時,應
檢附已上網完成填報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證明資料,委託機關並應上網查
驗。
十、其他規定如下:
(一)專題委託研究案,不得轉託他人研究。
(二)委託研究期間,自各機關借閱之機密性文件應予保密,並應於研究
案結案後,返還原借閱機關。
(三)受委託人因故無法於契約期限內完成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委
託機關同意延長之,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並不得追加任何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