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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查報員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稽字第105312238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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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查報員遴選要點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環境衛生查報員遴選要點部分規定
一、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清潔隊(以下簡稱各區隊)遴
選環境衛生查報員(以下簡稱查報員)擔任轄區環境衛生稽查工作,以提昇
稽查效能及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區隊查報員之人數,依各區隊服務人口數及面積,經加權後所建議人
數為各區隊實際最高可提報培訓之人數,如附表。


三、 查報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規定(服務年資含原高雄縣部分):
(一) 擔任本局職工並實際參與清潔隊相關業務工作者。
(二) 高中職(含同等學歷)畢業以上,情形特殊時得陳報  局長同意後遴選國
中畢業者擔任。
(三) 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四) 身體健康、負責盡職。
(五) 3年內未受行政、刑事處分。


四、 各區隊應就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職工中,遴選適合之查報員,經陳報 
局長核准後,應接受分配至本局其他各區隊實務訓練,實際上班天數至少10
天(含6小時以上之課堂上課),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60分),發給稽查
證,擔任環境衛生查報員工作。各區隊於年度中提報受訓人數累積達10人以
上者,由主辦單位陳報同意後依規定辦理相關受訓事宜,情形特殊者另議。
查報員需轉任非稽查工作至少達3個月(或3個月以上無稽查案件紀錄者)以
上者,區清潔隊應於該員調整業務前敘明理由陳報  局長同意後解除查報員
職務並同時繳回稽查證,非經同意不得調離查報員之工作。


五、本局各區隊查報員應於每年接受講習訓練乙次至少3小時以上,未達受訓
時數3小時、缺考或成績不及格經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取消查報員資格。


六、查報員應負責執行該轄區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查察,執行人民取
締陳情或檢舉案件。


七、執行環境衛生查報工作應製作工作紀錄及收集相關違規行為人資料,並
於規定時間內報本局環境稽查科備查。


八、執行環境衛生查報工作績效優良者,每年2月底由區隊提報前一年查報員
執行成果,提報人數至多查報人數三分之一,依第九項內容評分並檢具實績
等佐證資料,經由  局長指派本局環境稽查科5至7人參與複評工作,所佔成
績包括區隊初評(依第九項內容評分)成績佔40%、受訓講習成績佔30%、
複評佔30%,合計100%,遴選成績前10名者,記功二次,並頒發獎狀乙紙;
11名至20名者記功乙次,並頒發獎狀乙紙,21名至30名者記嘉獎二次,並頒
發獎狀乙紙,獲選最優前10名者,給與3天榮譽假,所遴選優秀查報員每區隊
所佔名額至多3名。但提報被評選人數未達40名或評選成績未達80分者,取消
遴選或不予獎勵。年度績效或表現不良者,每年2月底應由區隊或環境稽查科
陳報經 局長核准後,撤銷其查報員資格,並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程序遞補。



九、書面評審內容如下(請檢具所考評年度內佐證資料供複評):
(一)資料編排佔10%(圖文照片美化20分、資料完整性20分、結構及順序
20分、創意性20分、編排說明及內容20分)。
(二)採證技巧及可分享之稽查案件說明10%(每一案例佔至多10分)。
(三)人民陳情案件稽查件數佔5%(每件佔0.2分),告發件數佔15%(每
件佔3分)。
(四)主動稽查案件數佔10%(每件佔0.5分),告發件數佔20%(每件佔3
分)。
(五)與稽查業務有關之叙獎證明佔5%(嘉獎乙次佔5分)。
(六)與稽查有關之建議事項,可供各稽查員參考者佔10%(每一建議案佔
至多10分)。
(七)主要業務及其他業務辦理情形及成效說明佔5%。
(八)與稽查業務有關(不含區清潔隊)之講習訓練證明(參與其他外單位
舉辦者可酌以加分)佔5%(每小時佔3分)。
(九)其他特殊服務成果,有具體事蹟者(需與稽查有關事項)佔5%(每一
事項佔10分)。


十、查報員執行業務期間因故受行政、刑事處分確定者,區清潔隊應於取得
證明文件或知悉案情起,立即暫停查報員執行稽查工作,且不需要陳報核
准,隨同證明文件及稽查證繳回主辦單位。惟經查明與該員無關者,應陳報
恢復該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