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五甲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
支、保管及運用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點五之提撥款及其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繳納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及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購租之費用。
四、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並得提撥定期存款。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基金於本社區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結
束,經主管機關辦理決算後,其財產及權益,歸屬該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