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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創新提案評審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籍字第1053240980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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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創新提案評審獎勵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創新提案評審獎勵要點

一、 為獎勵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員工對於地政業務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
(以下簡稱創新提案),以提升行政效能,並強化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 創新提案以下列方式擇一提出:
(一) 個人(不以1人為限)。
(二) 單位(科、室、課)。。


三、 本局設置創新提案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局長聘(派)7至9
人為委員組成之,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評審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負責。


四、 評審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
1人代理之,召集人無法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
     評審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五、 創新提案以有助於精進下列事項為限:
 (一)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二)簡化作業流程。
 (三)促進開源節流。
 (四)推動跨域合作。
 (五)其他地政業務發展創新作
   法。

                                                     
六、 創新提案及審議處理方式:
(一) 創新提案由提案人(個人、單位)填寫創新提案表(如附表1),同時檢
附創新提案資料。。
(二) 秘書室就創新提案應請業務單位擬具意見。
(三) 創新提案之審查應邀請提案人(個人、單位)出席會議說明並請業務單
位列席。
(四) 評審小組委員依評分項目之權重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再除以參與評審
人數,取其平均分數予以核列等第。
(五) 創新提案審查評分如附表2。


七、 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 創新性:百分之三十五。
(二) 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三) 效益性:百分之三十五。


八、 創新提案之獎項等第及獎勵如下:
(一) 優等獎:評分90分以上。
          每案記功總額最高為3次,每人記功以1次為限。
(二) 甲等獎:評分80分以上未達90分。
             每案嘉獎總額最高為6次,每人嘉獎以2次為限。


九、 經評定獲獎創新提案,由秘書室錄案列管,並交各相關業務單位推動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