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準則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益,指下列財產上及非財產
上利益:
一、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二、非財產上利益:有利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以
下簡稱本機構)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三 條 本機構依法令規定或因業務需求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
之董事或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或決定。
第 四 條 本機構董事、監事於執行職務時,有應利益迴避之情事者,應
自行迴避。
監督機關或本機構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應利益迴避之情事者,得命其迴
避。
第 五 條 本機構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
三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就應迴避事項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
第 六 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館(場)長及副館(場)長準用之。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