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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發字第10531257100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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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遴聘及補聘,由監
督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任期至改聘董
事及監事就任之日止。


第 四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者,由監督機關依第二條
規定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五 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
或監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監督機關解聘
之。


第 六 條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經給予相
當期限陳述意見後,認有解聘之必要者,由監督機關解聘之;其未於期限內
陳述意見者,亦同。


第 七 條  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解聘者,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之一人改聘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