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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商字第10535759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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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處罰者,於其義務尚未履行或執行完畢前,主管機關應停止受理其營業級別證變更登記之申請。』所謂停止受理其營業級別證變更登記之申請,係指駁回其申請;惟倘於駁回前,業者義務已履行或執行完畢,因停止受理之事由已不存在,則應繼續審理變更登記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