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商字第10535759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解釋-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處罰者,於其義務尚未履行或執行完畢前,主管機關應停止受理其營業級別證變更登記之申請。』所謂停止受理其營業級別證變更登記之申請,係指駁回其申請;惟倘於駁回前,業者義務已履行或執行完畢,因停止受理之事由已不存在,則應繼續審理變更登記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