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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5056060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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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建築物經許可變更使用執照者,申請人於領取變更使用許可函
前,應依收費標準(如附表)繳交審查費。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