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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11989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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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主管機關派員至建築工程現場辦理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勘驗
者,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四千 元。
二、法定工程造價不足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勘驗日期前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
主管機關不予勘驗並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