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17 01:2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11989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主管機關派員至建築工程現場辦理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勘驗
者,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四千 元。
二、法定工程造價不足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勘驗日期前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
主管機關不予勘驗並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