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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執行基層建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基字第106303648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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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執行基層建設作業要點第7.8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執行基層建設作業要點第7.8點
一、為增進本府基層建設之執行效能,加強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基層建設,其範圍如下:
(一)現有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下,已鋪設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無償供公眾
通行而急需改善之巷道(含其側溝、排水溝)或里鄰連絡(外)道路之改善或維
護。
(二)里活動中心設施及設備之改善或維護。
(三)與本府民政局業務有關之公有為民服務設施之改善。


三、基層建設年度計畫 (以下簡稱年度計畫) 經費,由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
民政局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提報,並由本府視財源狀況,按實際情
形核定。
前項經費於本府核定後,執行機關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本府民政局為辦理基層建設,支應執行機關年度計畫內不足及年度計畫
外增辦項目所需之經費,得按年編列基層建設預算。


五、執行機關自行或受上級機關指示檢討,認有施作、改善或維護基層建設
之必要,而經費不足時,得報請本府民政局核撥基層建設款支應之。


六、執行機關應依年度計畫執行基層建設。但有變更原計畫之正當理由,並
經本府民政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區公所應按月填報基層建設累進進度月報表及招標情形調查表。前項填
報之有關規定及表格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另訂之。


八、基層建設之考核,由本府民政局召集工務局、水利局及工務局養護工程
處派員組成基層建設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為之。
    前項考核小組考核實施方式,由本府民政局另訂之。
    基層建設考核時,執行機關應予以配合。


九、執行機關應覈實支用本府民政局核准之基層建設款,並於核准後四個月
內或本府民政局所定之期限內完成驗收結算及將有關支出憑證送本府民政局
核銷;核撥之基層建設款有剩餘者,應一併繳回。
前項經費之核銷,應於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如有特殊原因致作業不及,
應報本府民政局核准,始得辦理保留。